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原因
1、经当事人协商一致;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劳动者提出的;3、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5、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7、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8、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9、用人单位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裁员;10、用人单位改制、改组和进行破产时,需裁员;11、当事人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12、因工作调离原单位;13、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14、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15、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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