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乡村振兴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等2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意见》)。
《意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稳就业、保市场主体决策部署,坚持在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优待的原则,支持有条件、有意愿的退役军人创业创新,促进退役军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
《意见》面向退役军人初次创业者和退役军人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兼顾当前纾困解难和长远发展,围绕强化金融支持、大力降本减负、优化创业环境、深化服务引导、加强组织实施等5个方面,提出了18条具体措施,涉及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力度、创新金融信贷产品、引导社会资本支持、落实税费减免、缓解租金压力、优化供地保障、落实补贴优惠、完善公共服务、强化载体建设、积极搭建平台、健全激励机制、开展创业培训、做好创业服务、加强个体工商户引导扶持等,进一步提升退役军人创业创新能力,培育壮大退役军人市场主体,带动更多退役军人就业。
《意见》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工作,健全体制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坚持多措并举,做好经费保障。要在符合规定前提下,做到数据共享、信息互通,及时开展数据比对、分析研判和议事会商,推动财税、金融、土地等扶持政策落地见效。
在金融支持、降低成本、创业培训等方面具体的举措、激励,对此的权威解读有以下方面: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创业是更高层次的就业。退役军人是重要的人才资源,创业意愿较高。制定出台《意见》,将各部门政策整理归集、适当体现优待,填补退役军人创业创新政策空白,支持有条件、有意愿的退役军人创业创新,促进退役军人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稳就业、保市场主体决策部署的必要举措,是实现退役军人自身价值、助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有效途径。
二、《意见》的突出特点
《意见》有4方面突出特点:
一是涉及部门多。涉及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乡村振兴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等21个部门,为退役军人事务部建部以来就业创业方面会签部门最多的文件。
二是适用人员广。兼顾退役军人初次创业者和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兼顾当前纾困解难和长远发展,涉及服务对象多达几百万。
三是内容覆盖全。既涉及创业培训、创业环境优化、创业激励、宣传引导等创业扶持服务工作全链条,也涵盖项目、资金、税收、土地、社保等退役军人市场主体运营全要素。
四是政策有创新。《意见》在资金保障、补贴优惠、场地租用、优待激励等方面干货满满,让退役军人创业有资金、有场地、有项目、有奖励。同时,《意见》对退役军人市场主体范围进行了明确,并要求各地全力做好退役军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提振发展信心、带动更多退役军人就业。
三、《意见》的总体思路
《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按照“政府推动、市场引导、自愿选择、社会支持”和“同等条件下优先优待”的原则,力争经过3至5年的努力,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政策体系更加完善、服务能力有效提升,市场主体活力竞相迸发,带动就业能力持续增强,实现“以创新引领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新局面。
四、《意见》对退役军人市场主体范围的界定
退役军人创办的市场主体主要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退役军人创办的企业是指有退役军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企业,或者由退役军人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满1年的企业。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且经营者为退役军人的个体工商户。退役军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由退役军人担任理事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中小企业划型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执行,若有修订以最新标准为准。
五、《意见》在退役军人创业金融支持上的举措
一是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退役军人最高可申请2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各地可提高贷款额度上限,贴息部分由地方财政承担。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的退役军人及企业可免除反担保要求。
二是创新金融信贷产品。金融机构要为退役军人设立专属信贷产品,如“拥军贷”“戎创贷”等。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为退役军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增信支持,符合代偿条件的,及时履行代偿责任。
三是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联合地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支持退役军人初创企业。可设立专项创业基金,进一步拓宽资金保障渠道,精准服务退役军人创业。发挥沪深主板、创业板、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为退役军人创办企业上市或挂牌融资提供便利支持。
六、《意见》在降低退役军人创业成本上的政策
一是税费减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规定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同时,退役军人还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小微企业减征所得税、增值税留抵退税等普惠税费减免政策。
二是房租减免。按照《关于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工作的通知》(建房〔2022〕50号)要求,2022年对退役军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减免3至6个月租金。
三是供地保障。各地自然资源部门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退役军人创办的企业;各地移民搬迁、旧宅基地腾退节余、村庄建设用地整治复垦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纳入增减挂钩管理的,优先支持退役军人发展乡村产业。
四是补贴优惠。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164号)规定,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及其创办的市场主体,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还可联合工信部门,引导基础电信企业对退役军人创办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使用宽带和专线给予资费优惠。
七、《意见》在退役军人创业场地方面的安排
一是优惠租用。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等创业载体应安排一定比例的场地,优先提供给退役军人优惠租用。
二是共建共享。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在国家发改委设立的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工信部设立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农业农村部设立的全国农村创业创新园区(基地)等各类创业创新基地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或开辟专区,按规定提供优惠服务。
三是专项建设。各地可以发行地方专项债券,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建设项目。
八、《意见》对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的奖励激励
对优秀的退役军人创业者,将积极纳入“全国模范退役军人”“全国爱国拥军模范”“全国拥政爱民模范”“全国先进个体工商户”“中国青年创业奖”“全国乡村振兴青年先锋”评选表彰和“最美退役军人”“最美拥军人物”学习宣传范围,在推选工商联执委会、全国青联委员时优先考虑。共青团中央等部门组织开展的青年创业帮扶计划,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创业者给予倾斜。退役军人中小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参与科技部门组织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九、《意见》对退役军人创业培训的安排
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依托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教育培训机构、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平台等优质资源,对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开展风险提示、政策解读、经验分享、实践指导等创业培训,并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
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做好创业服务上的举措
一是建立服务台账。落实常态化联系制度,建立退役军人市场主体服务台账,积极协调各部门资源,发挥就业创业指导团队、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力量作用,提供权威政策解读、个性化资源匹配等服务,助力企业发展壮大,带动更多退役军人就业。
二是设立专属窗口。引导公共服务机构、展示交流平台、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设立退役军人窗口或“绿色通道”,为退役军人登记注册、税费办理、补贴申领等提供专属式、一站式服务。
三是搭建交流平台。定期举办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大赛、展交会等活动,加强退役军人创业创新项目后续跟踪服务,强化与国有大中型企业、军工企业的需求对接。利用5G技术、云平台和大数据等开展“直播带货”等活动,拓宽退役军人市场主体销售渠道。
四是发展联合创业。指导退役军人依法依规建立创业服务联盟、区域性发展联合体等,抱团取暖、融通发展。
五是支持购买服务。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合人社、财政部门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164号)规定,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引导市场化服务机构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服务。
十一、《意见》的落地生效
《意见》明确,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工作的整体推动,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要在符合规定前提下,做到数据共享、信息互通,及时开展数据比对、分析研判和议事会商,推动财税、金融、土地、创业载体建设等扶持政策落地见效。同时,《意见》还提出,要注重宣传引导,把优惠扶持政策列出清单,建立政策明白卡,做好政策推送解读,扩大覆盖面和应用率,让退役军人真正得到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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